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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清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的公告
牧野区市场监管局 2026-09-18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56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进行专项清理,现进行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如你单位尚在经营中或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补报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并向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申请。如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实际不一致,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终止经营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或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我局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局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材料。

联系地址:新乡市牧野区郊委路10号  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02室

联系电话:0373-3879987

附件:2023年、2024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xls

 


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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