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18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8-11-21 15:14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牧野区二中市场金伟蔬菜店出售的韭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ZCJC-SP2018090022118、毒死蝉超限量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18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我辖区新乡市牧野区二中市场金伟蔬菜店的抽检报告,检验报告:№:ZCJC-SP2018090022118。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09月12日对新乡市牧野区二中市场金伟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检,抽检名称:韭菜;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测依据NY/T761-2008。

  经调查,新乡市牧野区二中市场金伟蔬菜店出售该批次韭菜共20斤,销售价格1.8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事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定义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使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建议给予新乡市牧野区二中市场金伟蔬莱店负贵人赵金伟处于罚款五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三十六元,共记五万零三十六元的行政处罚。新乡市牧野区二中市场金伟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未建立食用产品的进货查验制度的造法行为,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俣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该店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通知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该经营部以上的违法行为,结合本案事实,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已建议给予新乡市牧野区二中市场金伟蔬菜店负责人赵金伟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新乡市牧野区食药监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