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健全我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避免乡镇(街道)在承接赋权事项过程中出现“接不住、管不好”的情况,根据《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现决定对我区赋予乡镇(街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进行调整。
一、明确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
对《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牧野区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牧政文〔2023〕71号)中《新乡市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调整优化,结合我区实际,按程序选取赋予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
牧野区行政区划内乡镇(街道)承接水利、消防2个领域17项行政处罚权(承接清单详见附件1)。
二、调整原则
赋予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在《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范围内按程序进行调整。
三、调整要求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清单》中不再交由乡镇(街道)实施的事项自2026年1月1日起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公告实施前已立案未结案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调整前的行政处罚部门继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附件:1.牧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doc
2.牧野区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事项适用范围.doc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