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公布《新乡市牧野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08 09:10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区直有关单位:

为提升改革成效,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新乡 市牧野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制度》,现予以公布。

 

附件:新乡市牧野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制度(试行)

 

新乡市牧野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新乡市牧野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许可、确认、奖励等行政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指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

第二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集中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为我区政务服务管理 机构负责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推进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依据河南省大数据局制定的国家、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认领实施层级 C(县区级)的事项,形成《新乡市牧野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更新目录清单。

第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

第六条 政务服务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消除“其他材料”或“有关部门”等不确定性表述,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区政务服务和大 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优化办事系统、简化办事材料、精简办事环节,实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四级办理深度(全程网办)事项占比达到 100%。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全程办理。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资源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互联共享,推动实现“一网通办”。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是指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河南政务网(互联网申请)、新乡市“一网通办”业务系统(业务审批系统),及其他与一体化平台实现对接的部门自建业务系统。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线上线下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数据互通共享、校验核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其他部门 已出的审批结果材料。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如行政事项服务科)统一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其他相关内设机构可以承担相应的协同工作。政务服务部门的行政事项服务科应整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因场地、涉密等原因未进驻的,应经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同意。未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接受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大厅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出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六条 对在一定时间内需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政务服务事项,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梳理出政务服务“一件事”清单,确定“一件事”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办事指南,组织并联办理。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证照分离改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等各项改革,梳理适用清单,并推进落实,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效率提升。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定申请方式。申请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合法有效且能够识别身份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提供 纸质材料外,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选择线下申请的,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在线上重复提供。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属于即办件的应当在审核合格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属于承诺件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政务服务部门承诺的期限应当少于法定期限,其承诺期限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最终期限。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应在法定办结时限的基础上压缩 75%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即办件占比达到50%以上。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和收费标准,并提供便民的缴费方式,使用有效的票据,不得拒收现金。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中介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建立信用评价和惩戒淘汰机制。规范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着力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鼓励发展自助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可以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和已有的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开展有关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对口政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效能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