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货运市场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经系统核查,下列营运货车逾期未审验超过180天,已不具备营运条件。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并依法注销”。我局拟对其《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
2026年7月22日至2026年7月28日
二、异议途径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持有效证件及材料到牧野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审验材料或其他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原梦 刘鹏
咨询电话:7085596 3033877
牧野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