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我区2批次不合格餐具,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使用的筷子(餐具)进行监督抽检,其显示:大肠菌群/50cm2,实测值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所对现场中检查中存在的不当行为和餐饮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责令改正和警告。
2020年12月1日,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使用的筷子、碗(餐具),检测报告编号(№:CSP202025416、CSP20205417)均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2,实测值分别为0.020、0.047,标准指标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立案调查,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使用的餐具饮具未做好清洗消毒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依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学校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注:因学校还存在未落实主体责任的行为,合并处罚20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罚字〔2021〕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上述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是:1、消毒后的餐具并未放置干净的收纳箱内,食堂操作人员在拿放餐具过程中未戴手套;2、部分放入消毒柜内的餐具上还留存有泡馍和水珠,流程明显的清洗剂未洗净的痕迹,存在未洗净情况。
该学校积极整改,措施如下:1.购买密封式储物箱放置消杀过的餐具;2、每天对储物箱进行高温消毒;3、加强食堂操作流程规范的培训。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