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牧野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牧办〔2023〕3号 )
发布日期:2023-02-03 16:30 信息来源:牧野区统计局 访问量:

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新乡市牧野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3日

 

新乡市牧野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等有关规定和统计法律法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和《河南省统计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乡市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牧野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牧野区电源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第四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并落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负责监督职责的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负监督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过程责任体系,确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到位。

第五条  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及统计调查对象有关责任人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领导责任。要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和工作环境的保障,确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顺利开展,支持配合统计法治宣传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负责开展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文件要求,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各项规定,支持依法开展统计活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本单位、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把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做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把统计法相关知识纳入区委党校干部培训必修内容,将《统计法》《条例》列入我区的普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四)加强考核管理。将领导干部是否存在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年度行政考核内容。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要对有关人员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五)严惩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对有关部门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处理,经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对于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完善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统计机构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统计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带头执行纪律法律。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分管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总体部署,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措施,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依法配合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标准,按职责完成国情国力普查任务,推动统计信息共享,协调落实相关统计工作必须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撑等保障条件。

(三)推动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落实中央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分管部门和单位相关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对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进行督办,协调解决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理的相关事宜。

(五)组织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指导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本单位、本系统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做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指标的解释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对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

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各负其责做好统计基础工作,设立统计原始凭证和统计台账,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觉抵制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违法违纪行为,并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为保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到人,建立相关责任人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各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相关责任人员,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纳入责任人数据库管理,自觉接受法制宣传、责任追究和相关管理。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织等相关单位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工作,按照权限实施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