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5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印发了《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明确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和投放管理责任主体的责任、分类收运和处理环节的要求和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明确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二)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要部门的职责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及重要部门的工作职责,如,城市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三)明确了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
《办法》第十条对各类区域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作了明确划分:
一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是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是机场、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是铁路、公路、城市道路、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是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是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是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明确了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区责任主体的责任
《办法》第十一条对各类责任区责任主体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并定期清洁、维护;
二是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三是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四是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予以劝阻;
五是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六是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是对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提供堆积场所,并设置标志、围挡等设施。
(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对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不按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餐厨垃圾“私拉乱运”问题,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设置相关处罚条款。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应许可和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办法》主要特点
(一)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办法》采取不分章节、简化内容的布局,对职责、规划和建设、投放责任区、投放管理者责任、收运和处理等环节要求等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上位法已经明确的不再重复。
(二)细化了部门职责。对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主要部门,城市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和细化。
(三)强化了任务完成措施。考虑到下步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除明确职责外,还明确了宣传引导、监督管理、执法监管等保障性内容。
解读机关: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宋海娜137836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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