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合同备案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牧财字〔2021〕53号)
发布日期:2021-12-31 08:10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区直各部门、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绩效,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加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采购计划申报范围

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以下情形外,均应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计划申报

(一)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者未使用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网上商城无法满足采购的项目。

(三)《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规定情形。

(四)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不再进行申报项目。

二、采购计划申报内容

按照简便、必要的原则,区级各预算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等。

(一)准确填写申报基本信息

“计划管理—采购计划申报”模块,认真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其中:

1.“项目分类”,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为服务、工程或货物,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2.“是否关联采购意向”必须选择“是”;选择“否”的,必须填写因采购人不可预见而未公开采购意向的具体原因,并上传经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和上级文件、批示等证明确属采购人不可预见的原因而紧急采购的相关证明资料。

网上商城采购项目,“是否关联采购意向”选择“否”,不填写原因和上传附件,最后“采购内容”栏必须选择“货物”类别项下的“网上商城品目”内容。

3.“采购内容”中选择的“采购方式”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要求;

4.“代理机构”选择,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选择“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非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二)上传附件内容要求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采购计划申报”模块上传经单位盖章的“新乡市牧野区政府采购计划申报”(附1)扫描件,及以下内容:采购项目内容,包括货物类项目提供采购货物明细清单,服务类项目提供详细的采购需求及价格编制依据,工程类项目提供工程造价明细清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需求应明确采购标的及满足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供应商资格应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1)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填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单一来源公示截图。公示内容应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及相关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由不少于三名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应当具体、明确;公示的期限(不少5个工作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公示期间未收到质疑或质疑已解决的相关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文件规定,先报请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办理采购进口产品报批,再将相关材料报财政局,经财政局核准后进行进口产品采购计划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九、十、十一条的要求,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专家组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专家论证意见必须具体、明确。意见不确定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2)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进口产品公示截图。公示内容应包括拟采购进口产品名称、技术指标、功能及专家论证意见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进口产品采购公告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备案

(一)合同签订

1.为提高采购实施效率,采购人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3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职责。

2.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二)追加合同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三)合同公告及备案

1.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进行合同公告,同时进行合同备案。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工程项目除外),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日进行合同公告并备案。

2.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紧急采购和保密采购项目,以及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无须进行合同备案。

四、加强合同管理

(一)加强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验收工作,自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成立验收小组开始验收,自验收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验收结果公告(附件3)。验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如大型或者复杂、技术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与验收;或按照有关规定,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所有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专家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二)加快采购项目资金支付。采购人要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5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合同另有约定的,应符合《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采购人要建立支付自查清理机制,同时财政部门将适时开展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支付问题的,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切实强化监督问责。合同对资金逾期支付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落实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约定。

五、其他要求

(一)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进行多次备案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二)为提高采购效率,压缩各采购环节流程时间,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自专家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成交供应商报采购人确定、采购结果公告发布、电子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三)各预算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切实做到“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切实做好意向公开、确定采购需求、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等工作。采购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政府采购计划、合同备案资料、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单位政府采购专人,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系统相关操作工作。

主管预算单位要督促所属预算单位严格落实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规定。

(四)我局以前发布的制度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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