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电源产业园,区政府各部门:
《牧野区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
牧野区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
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新发〔2017〕16号)要求,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空气质量终期考核目标,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2号),完善制定我区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安排和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精细、精确的原则,实施全民、依法、科学治理大气污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追究、网格监管、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目标考核等制度,进一步夯实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控尘、控煤、控烧、控油、控车、控排”六控工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坚持 “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大气污染治理,一手抓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打造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升级版,确保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30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控尘工作
1.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加强建筑、道路、拆迁、水利、国土、堆场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各类扬尘防治要求。对各类施工扬尘源实行“一票停工制”,即未能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国土局牧野分局、区水利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2.实施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按照市相关部门出台的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相应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在退出“黑名单”前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国土局牧野分局、区水利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3.提升扬尘污染监控水平。自2017年1月起,辖区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4.提高道路保洁水平。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7年2月底前,辖区主要城市道路要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5.持续实施清洁城市控制扬尘污染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彻底清除城市扬尘污染物,做好工地内部清扫保洁,渣土车、工程车清洗保洁,楼宇立面和楼顶清洗保洁,全面清理各类卫生死角,冲洗城区及环路绿化带等。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二)控煤工作
6.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依据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区建设局
7.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依据我市高污染燃料区划定情况,持续排查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牧野分局
8.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2017年6月底前,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全覆盖。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全面取缔市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之外的型煤加工、销售点。加强型煤质量抽检力度和频次,确保质量合格。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牧野分局、区工信委、市质监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市环保局牧野分局
9.大力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按照《新乡市天然气替代煤专项方案(2016-2020)年》(新发改能源〔2016〕482号)文件要求,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加密管线分布。
按照《关于印发新乡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16〕463号)要求,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加大电价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力度。
2017年10月底前,全区不具备集中供暖的区域实现“气代煤”“电代煤”覆盖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区建设局、国网河南新乡供电服务公司
10.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全面推行居民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全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60%以上。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
11.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12.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合理确定热源建设方案,优先发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支持建设背压式供热机组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实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到2017年10月底,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13.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拆改和清洁能源改造。2017年6月底前,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实现全区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要持续加大燃煤小锅炉拆改“回头看”的工作力度,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追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三)控油工作
14.持续打击黑加油站。持续深入排查,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2017年2月,对全区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严格追究相关镇(办)、电源产业园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市工商局牧野分局、市质监局牧野分局
15.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开展全区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成品油检测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保障国Ⅴ汽柴油供应。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牧野分局、区商务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市质监局牧野分局
(四)控烧工作
16.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7年底,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6%以上。按照《新乡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要求,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垃圾、树叶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区“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区农林畜牧局、区城管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市环保局牧野分局
17.加强烟花爆竹管控。2017年元月1日起,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要出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全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冬季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区安监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牧野分局
(五)控车工作
18.强化黄标车淘汰措施。继续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部署,从严查处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于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市公安局有关疑似灭失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牧野分局
19.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各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市剩余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注销手续,确保2017年9月底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市环保局牧野分局、
20.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配合上级部门对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废气排放治理工作,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市公安局卫东分局
(六)控排工作
21.实施工业燃煤锅炉深度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全区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未按期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22.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新乡市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年)》,在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区工信委、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23.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7年4月底前,全区玻璃、铝工业、铸造、耐材等企业及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24.深入排查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按照我市《关于实施新乡市清理整治“小散乱差”企业战役、根除治理“污染围城”战役、关闭拆改小锅炉战役三大战役的通知》(新气攻坚〔2016〕13号)要求,继续深入排查,查漏补缺,严格追责,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25.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快推进建成区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区工信委、区发改委、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26.完成重点行业VOCs污染现状调研。2017年3月底前,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完成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溶剂使用、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现状调研,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初步摸清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为“十三五”全面开展VOCs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区工信委
27.开展有机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6月底前,对有机化工企业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改造,对有组织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储罐呼吸和装卸过程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要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28.强化餐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2017年5月底前,辖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牧野分局
29.严格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我区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对水泥、铸造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责任单位:区工信委、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30.扩大错峰生产行业范围。在落实水泥、铸造企业停产、限产的基础上,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协作小组第七次会议要求,进一步扩大错峰生产范围,以冬季采暖季节安排设备检修维护等措施,对碳素、耐材、砖瓦窑和以煤为燃料的玻璃生产等重点污染企业,实施停产、焖炉等错峰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区工信委
31.落实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各项制度
(1)强化网格监管。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要按照《牧野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牧政办〔2016〕2号),坚持“属地管理、党政同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责任到人为目标,切实将各责任区内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区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工作,对全区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3)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电力、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天气管控
32.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持续加强全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工作的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推进、奖惩问责等项工作。实行每天24小时轮班值守、研判、调度,研判污染天气状况,及时指挥应对措施,督办有关单位落实环保工作各项措施。
责任单位: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33.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按照《新乡市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2016〕3号)和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要求,根据技术专家团队的研判分析结果,如预测可能发生轻度以上污染天气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即刻下达管控指令,要求各级各部门立即组织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和响应措施,采取必要的应急减排措施,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责任单位: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34.加强污染天气管控情况督查。在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调度下,依照轻度、中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工地清单,及时组织区环保督察组对特别是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上风向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污染管控措施切实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生产线。
责任单位: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5. 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按照国家、省、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源清单编制要求和省环保厅统一安排部署,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区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配合单位: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九)全面完成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36. 全面完成蓝天工程各项目标任务。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新政 〔2014〕5号),逐一对照、确定任务,制定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和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新文〔2016〕45号)要求,专题研究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组织落实牧野区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在本行动方案重点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深化治理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建立工作台账、挂图作战、挂牌督战,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出征,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和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于2017年元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及党委(政府)研究情况报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严格奖惩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考核,跟踪督办重要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同时,根据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10、PM2.5数据,按月对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综合评比排序。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行政首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第一次排名后两位的予以约谈;连续两次排名后两位的给予诫勉;连续三次排名后两位的予以停职,停职后专职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其他分管工作由常务副职代理;连续四次排名后两位予以免职。
凡被免职的,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党(工)委书记主抓,重新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评比工作。
对因环境问题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行政一把手约谈,直至给予党政纪处理。
同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配合单位: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要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