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G001/2023-0005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失效时间: 文件编号:20 发布机构:牧野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08-17 发文字号: 牧政办〔2023〕20号 有效性:有效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牧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7 08:10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源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牧野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 8 月 11 日      

 

牧野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履行抗震救灾职责,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新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牧野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处置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生命至上、避险为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一般地震灾害和强有感地震(3.0级以上4.0级以下)的主体。

二、组织指挥机制

2.1牧野区组织指挥体系

区级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前方指挥部组成。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2.2区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秦大海  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侯战胜  电源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向军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李  洋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副区长

赵亚东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王绍坤  区政府副区长、王村镇党委书记

张永胜  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局长

秦丹丹  区政府副区长

于荣广  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

丁福友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常慧娟  区委办副主任

魏  鹏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靳党育  区科协主席

李  亮  区发改委主任

茹运甫  区教体局局长

梁玉忠  区文旅局局长

张  维  区科工信局局长

刘  贝  区民宗局局长

孙瑞娜  区民政局局长

张  巍  区司法局局长

杨鹏飞  区财政局局长

杨  震  区建设局局长

尹玉霞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曹  斌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曾  山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原立豪  区商务局局长

周  锋  区卫健委主任

李  卓  区应急局局长

周华宇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薛然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主任

吕洪亮  市生态环境局牧野分局负责人

赵  磊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秦  岭  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政委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指挥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接受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领导、指挥、协调一般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援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局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派出前方指挥部。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派遣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物资供应工作。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根据预警信息做好避难群众迁移。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区有关部门应对地震灾害,指导和支援灾区所在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李卓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地震灾害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

3.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支持下,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请求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派出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卫生、现场监测、烈度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组,帮助我区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3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抢险救援、医疗卫生、现场监测、烈度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组,协助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4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下表)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应急响应分级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响应

级别

应急处置

实施主体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发生7.0级以上地震;

3.新乡市主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Ⅰ级

省、市、区指挥部

重    大

地震灾害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

3.新乡市主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Ⅱ级

省、市、区指挥部

较    大

地震灾害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3.新乡市主城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Ⅲ级

市、区指挥部

一    般

地震灾害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Ⅳ级

区指挥部

3.5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发动当地基层组织、单位、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抢险。立即、实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报告灾情和震情。

四、应急响应

4.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1.1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区应急局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2)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受灾情况利用电话等通信手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每两小时内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

(2)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4)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系统工作,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5)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6)区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市指挥部。

4.1.3指挥部启动

区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前方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协调消防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配合做好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向市政府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4.1.4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区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区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牧野区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安置受灾群众。各镇(办)做好震前准备工作,统计辖区内抗震指数不达标的危房数量和居住情况,密切关注重点群众的生活起居,确保地震来临时快速及时地开展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区应急局指导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立即开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并且设置相应的标识牌。

各镇(办)迅速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到相应的避难场所。落实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供应点,并提供救灾物资,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并且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重点安排受灾军烈属、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户的生活,及时向他们发放粮食、衣被、生活用品等救灾物资。

对造成交通中断而滞留的经济有困难、食宿无着落者,确保安置及生活安排工作,防止非正常事件发生。

区发改委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

区教体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建设局指导组织对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4)抢修基础设施。市公安局牧野分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城管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供气、供热、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水闸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水利设施损毁后立即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开展救援和慰问受灾人员,了解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区应急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区发改委完成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经区政府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应急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区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6)防范次生灾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崩塌、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牧野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助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7)监测评估。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

(8)开展社会动员。区应急局组织指导社会动员工作,根据需求等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维护社会治安。市公安局牧野分局组织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0)宣传报道。区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和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区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4.1.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区本级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2.1应急响应启动

(1)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区应急局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2)区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受灾情况利用电话等通信手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每两小时内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

(2)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4)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系统工作,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5)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6)区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市指挥部。

4.2.3指挥部启动

区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前方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协调消防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配合做好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向市政府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4.2.4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区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区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安置受灾群众。各镇(办)做好震前准备工作,统计辖区内抗震指数不达标的危房数量和居住情况,密切关注重点群众的生活起居,确保地震来临时快速及时地开展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区应急局指导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立即开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并且设置相应的标识牌。

各镇(办)迅速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到相应的避难场所。落实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供应点,并提供救灾物资,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并且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重点安排受灾军烈属、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户的生活,及时向他们发放粮食、衣被、生活用品等救灾物资。

对造成交通中断而滞留的经济有困难、食宿无着落者,确保安置及生活安排工作,防止非正常事件发生。

区发改委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

区教体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建设局指导组织对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4)抢修基础设施。市公安局牧野分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城管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供气、供热、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水闸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水利设施损毁后立即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区应急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区发改委完成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经区政府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区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6)监测评估。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

(7)防范次生灾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崩塌、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牧野分局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助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8)开展社会动员。区应急局组织指导社会动员工作,根据需求等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维护社会治安。市公安局牧野分局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0)宣传报道。区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和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区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4.2.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区本级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3较大地 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区应急局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

(2)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3.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受灾情况利用电话等通信手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每两小时内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

(2)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部门和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4)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系统工作,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5)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6)区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市指挥部。

4.3.3指挥部启动

区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前方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协调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对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进行部署。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部署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向市政府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0)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4.3.4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区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区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筹集和运送急需药品药械。

(3)安置受灾群众。各镇(办)做好震前准备工作,统计辖区内抗震指数不达标的危房数量和居住情况,密切关注重点群众的生活起居,确保地震来临时快速及时地开展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区应急局指导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立即开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并且设置相应的标识牌。

各镇(办)迅速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到相应的避难场所。落实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供应点,并提供救灾物资,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并且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重点安排受灾军烈属、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户的生活,及时向他们发放粮食、衣被、生活用品等救灾物资。

对造成交通中断而滞留的经济有困难、食宿无着落者,确保安置及生活安排工作,防止非正常事件发生。

区发改委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

区教体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建设局指导组织对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4)抢修基础设施。市公安局牧野分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城管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供气、供热、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水闸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水利设施损毁后立即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市应急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区发改委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经区政府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区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6)监测评估。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

(7)防范次生灾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崩塌、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牧野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核设施、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8)维护社会治安。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会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宣传报道。区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区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4.3.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区本级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4.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区应急局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预案和应急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受灾情况利用电话等通信手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每两小时内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

(2)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部门和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4)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4.4.3指挥部启动

区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

(2)区级消防、医疗等救援队集结待命。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3)根据震中所在地请求或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派出现场工作组,协助开展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4.4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搜救,解救被掩埋人员。

(2)医疗救治。区卫健委组织区内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区指挥部派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运急需药品药械。

(3)安置受灾群众。各镇(办)做好震前准备工作,统计辖区内抗震指数不达标的危房数量和居住情况,密切关注重点群众的生活起居,确保地震来临时快速及时地开展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区应急局指导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立即开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并且设置相应的标识牌。

各镇(办)迅速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到相应的避难场所。落实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供应点,并提供救灾物资,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并且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重点安排受灾军烈属、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户的生活,及时向他们发放粮食、衣被、生活用品等救灾物资。

对造成交通中断而滞留的经济有困难、食宿无着落者,确保安置及生活安排工作,防止非正常事件发生。

区发改委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

区教体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建设局指导组织对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4)抢修基础设施。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城管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支援、指导当地有关部门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供气、供热、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水闸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水利设施损毁后立即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根据应急需要,区应急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区发改委完成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6)监测评估。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

(7)防范次生灾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区应急局、区工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开展各类次生灾害的风险防范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4.4.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区本级应急响应。

五、恢复重建

5.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5.2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六、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区应急、工信、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建设、卫健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骨干力量作用。

强化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建设灾情速报平台,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紧急救援、损失评估、地震烈度判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区政府加强地震现场专业工作队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技术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实现省、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地震现场技术系统互联互通,确保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对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高效指挥。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必需的生活救助物资、抢险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用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区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要求,负责安排、拨付区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

6.4应急避难设施保障

区政府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大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6.5演练、培训与宣传

应急、宣传、教育、文广旅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通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事件

区内发生4.0级以下、3.0级以上有感地震后,区应急局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报告震情,并通报有关单位。

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区应急局。

7.2非天然地震事件

非天然地震所在地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震感强度、范围以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应急局。

发生2.0级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天然地震,区应急局进行参数核实并通报区政府。

7.3地震传言事件

当区内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传言、误传发生地相关部门应当将地震传言、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区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传言、误传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调查、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传言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部门做好传言、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八、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编制。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统筹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

8.3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4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新乡市牧野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doc


2.

牧野区地震预案避险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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