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牧野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3 18:23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电源产业园,区政府各部门:

  《牧野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9

  

牧野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全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督促检查工作促进政策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新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

第三条  考评分为决策督查、专项督查、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市长信箱和人民网网民留言办理、其他工作5个部分,每部分基础分为20分,上不封顶。

 

第二章  决策督查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各部门能按要求完成并认真落实的每3分,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每3分。

第五条  政府全会、政府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和其它政府重要会议部署事项,区政府领导实地调研督导有关工作安排部署事项,省、市、区政府工作报告,市、区政府工作部署安排的重点工作,各承办单位要迅速组织落实,并按时间节点反馈进展情况和落实结果。紧急事项、办理周期短的事项、阶段性工作及时反馈;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要按要求定期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每件加2分,没有按要求完成又不能按时报进展情况的每件扣2分。

第六条  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决策事项,牵头单位作为落实承办的主要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反馈等各项工作,完成任务较好的每件加2分,没有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扣2分;协办单位作为协同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主动配合,配合较好的每件加1分,不主动配合的每件扣1分。

 

第三章  专项督查

  

  积极配合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开展的各类专项督查活动,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每次加3分;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每次扣3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积极配合政府、政府办公室开展的各类专项督查活动,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每次加2分;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每次扣2分。

  凡承办级以上(含区级)的批示查办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每件加2分,反馈结果被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件再加2分;被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件再加3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且无书面报告进展情况的每件扣3分;办结报告经审核不符合要求,退回重办的,每件扣2分。

  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的将进行催办,催办采取现场催办、电话催办和书面催办等形式。每催办1次加扣1分,单项督查事项经3次催办仍未完成或办理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5分。如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我被省、市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0分。

 

第四章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政府交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按要求时限办结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满意的,每件加1分;未按时办结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每件扣2分。

  十一  政府交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未按时办结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每件扣1分。

  第十二条  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而推诿不办理的每件扣2分。

 

第五章  市长信箱和人民网网民留言办理

 

十三  市长信箱和人民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行季度总结制度,对能够按时反馈,综合办理质量较高的单位当季度加3分。收到网友表扬信的每件加1分。

  第十四条  办理单位未按时反馈又无正当理由的,每次扣1分。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在职权范围内调查处理不到位,造成同一件事情被同一个网民投诉反映2次以上的,每件扣2分。

  第十五条  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而推诿不办理的每件扣2分。

  

第六章    

 

十六  因工作落实效果好被《牧野政务督查》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被《新乡政务督查》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被《牧野政务督查》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被《新乡政务督查》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十七  牧野政务督查》采用有关政务督查工作文章的每篇加2;被《新乡政务督查》采用的每篇加5分;被《河南政务督查》采用的每篇加10分。

十八  按要求参加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督查工作会议(培训)、理论研讨、督查调研等活动的每次加1分,未按要求参加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扣1分。

    

 

  十九  本办法由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督查工作通报一次,每年评比一次,依据评分情况,在全政府系统通报评比结果,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督查工作评先资格,并按规定扣除政府目标管理相应分值: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一定影响的;对督查事项迟报、漏报、瞒报造成我省、市通报批评的;对督查工作不负责,执行力不强,被政府、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因重点工作落实不力被市政府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

二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