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牧野区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牧野区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新乡市水利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水管〔2014〕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已落实,工程运行状况良好,工程效益正常发挥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力争在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我区区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四)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此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照此执行。主要包括: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已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08〕172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2〕150号)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此次改革的要求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不符合的要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五)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中小河流及堤防。河流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其产权原则上属地方政府所有。
小型水闸。在中小河流上的拦河、穿堤等小型水闸归属到中小河流及堤防管理,其产权划分按中小河流及堤防类划分;在灌区渠道上的小型水闸归属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管理,其产权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类划分方法划分;其他小水闸属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总体按以下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已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2〕150号)执行且已明晰产权归属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跨村以上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或组建的专业管理单位所有;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或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国家投资部分按股份入股;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所有。
明晰产权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各单位要做好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各自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在此基础上,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工程产权界定工作,由镇(办)向工程产权的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六)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必须对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明确管护主体,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县级人民政府为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中小河流及堤防。区政府对所辖的中小河流及堤防(含沿堤涵闸、拦河闸)的安全负责。区水利局为河道行业主管部门,河道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按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规定,对流域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至200平方公里(含)跨县、跨乡的河道,河道主管部门可以组建河道专管单位;200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及堤防,可以按乡(镇)或按水系组建管理单位对多条河流及堤防实行集中管理,也可以通过划归或委托代管等方式,由国有水利管理单位、乡级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负总责。区水利局是其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对于流转土地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受让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区水利局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七)落实工程管护经费。为保证小型水利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主管部门和管护主体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对中小河流及堤防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区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同时,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八)探索工程管理模式。每种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都有不同的工程特性和运行管理要求,要针对不同工程类型特点,因地制宜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应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以及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汛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九)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水利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要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分别制定管理考核和维修养护办法,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工程管护情况,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进入良性运行轨道;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进度安排
(十)改革总体进度安排。按照《新乡市水利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水管〔2014〕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2018年底前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年度任务总体安排为:
2015年:完成区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以镇(办)为单位完成落实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中小河道及堤防、小型水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工程,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2016年:以镇(办)为单位加强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工程产权所有者,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以镇(办)为单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补助的,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2017年:全面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扫尾工作。
2018年:区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自验和总结工作,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核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区政府成立牧野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区水利局、财政局负责对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和监督考核。水利部门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领导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此项改革工作。根据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细则,明确改革的任务、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落实相应责任。各镇(办)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十二)规范考核,强化监管。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区水利、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确保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