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3 18:20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电源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新政〔2015〕3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6〕147号)》要求,截止2016年底,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已初步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所聘单位的工作事务,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法制机构和镇(办)、电源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法制业务科室要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所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二、各单位在外聘法律顾问时,要切实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选择熟悉本单位工作性质、业务情况等方面的专家或律师。也可以就重大决策、招商谈判、合同签订等具体事项临时聘请法律顾问。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及备案管理。聘请单位聘用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聘用关系条件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聘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应当将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未建立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在2017年度建立,区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全区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

    四、聘请单位对所聘政府法律顾问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解除聘用关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五、建立工作台账制度。聘请单位对所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台账,进行日常管理。对办理各类各项事务(如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参与政府立法、审查合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事务谈判、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管理咨询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效果,做到一事一记和一次一记,有关材料的记录应当详实,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保存、管理工作。

    六、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月6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所聘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区政府法制机构。

    七、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制度。聘请单位应对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聘请单位应当要求所聘法律顾问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全年工作总结。

   八、建立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8日前,将前一季度所聘请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台帐)上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区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个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区通报。每年年终,对上一年聘请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法治政府考核目标。

九、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附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台帐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7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台帐

填报单位: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法律顾问姓名

执业单位

名称

聘期

法律服务开展情况

举办讲座

举办培训

法律

咨询

合法性

审查

行政复议(诉讼)

参与

谈判

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参与

调解

(研讨)

审查

合同

协议

其他

 

 

 

 

 

 

 

 

 

 

 

 

 

 

 

 

 

 

 

 

 

 

 

 

 

 

小计(件/次):

 

 

 

 

 

 

 

 

 

 

总  计:

 

 

(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myqfzb@126.com;纸质材料作为附页,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同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