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G001/2020-000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失效时间: 文件编号:19 发布机构:牧野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9-11-29 发文字号: 牧政办〔2019〕19号 有效性:有效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牧野区征收(拆迁)补偿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9 11:10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电源产业园,区政府各部门:

《牧野区征收(拆迁)补偿金监管实施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28


牧野区征收(拆迁)补偿金监管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金的缴纳、监管、拨付、使用的流程和标准,使项目良性推进稳步实施高效运转,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173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18-2020年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7〕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为加强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整体监管力度,按照先安置后开发的要求和思路,既要保障项目的整体推进实施,坚决杜绝项目部分开发征收户无法按期返迁形成问题楼盘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同时,也要考虑项目的整体规模、建设进度及资金的运营成本,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良性快速推进。

二、征收补偿金缴纳的程序、标准

1.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10日内,按照计划征收(拆迁)面积×2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建安成本加配套成本)项目开发单位向区征收(拆迁)补偿金专用账户足额缴纳征收补偿金。

2.分期下达征收拆迁公告的,单次征收拆迁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的,由项目开发单位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照1亿元缴纳原则上每期拆迁面积不高于5万平方米

3.预征收公告下达前先行启动安置区建设,已足额完成安置房建设任务的项目,可免予缴纳征收补偿金。预征收公告下达前先行启动安置区建设:安置区建设面积小于预征收面积的,按照面积差补足征收补偿金;安置区已启动建设但未达到竣工交付条件的,由所在镇、区建设局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与应缴征收补偿金的差额进行补齐。

4.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173号)文件精神:本办法公布前已下达征收公告正在实施需延期公告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结合我区实际,对在建项目需再次下达征收公告的,征收补偿金按照征收(拆迁)面积×2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

5.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过区政府常务会后30日内项目开发单位仍未能足额缴纳征收补偿金不得启动预征收

三、征收补偿金的使用

1.项目征收、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费用可以使用征收补偿金:货币化补偿资金、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安置房建设资金、农民工工资等。

2.项目开发单位申请使用征收补偿金用于安置房建设时,按照先建设后支付原则,结合安置楼建设形象进度,由项目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辖区)、区建设局审核,经区政府主管区长复审后,可以从征收补偿金中拨付,原则上3个工作日拨付完毕

3.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中资金剩余额度要满足两年周转金发放(征迁面积×13元/平方米×24个月),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剩余资金连同利息全部退回。

4.征收补偿金缴纳后,辖区)、区建设局应加强对开发企业缴纳的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金的监管,确保征收补偿金,专款专户、专款专用。

四、其他

未尽事宜,由区棚改例会研究决定。

 

 

 

ne-hei:#2.0 �_�mso-line-height-rule:exactly;" >1.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村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休假;三天以上由镇(办)审


2.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村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休假;五天以上由镇(办)审批。  

3.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五)健全解聘退出机制

贫困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就业协议,及时报区人社局备案,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1.年龄达到规定年龄的;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4.无故旷工连续7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期间,又在其他单位充分就业,无法正常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随时发现,随时辞退;

7.其他不宜继续留岗工作的。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部门政策有变动,按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