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牧野区辖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31 10:01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牧野区辖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牧野区辖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为确保我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促使各单位及广大城市居民主动参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我区“双城”创建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辖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都必须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秩序“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责任区域内实行包卫生、包秩序、包店容店貌的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划定及其监督、检查、评比、考核、奖惩等工作。各镇(办)为“门前三包”责任主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区城管局为“门前三包”责任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并将其纳入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监督考核体系。

工商、卫生、城建、环保、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各镇(办)具体实施本办法,保障“门前三包”责任全面落实。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门前三包”责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为“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的实施,对拒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任单位和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章 责  

责任单位与各镇(办)签订《门前三包管理责任书》,按规定悬挂由区统一制作的“门前三包”公示牌。“门前三包”的内容标准为:

(一)包卫生

1.负责责任区域内门前地面的保洁,做到地面无烟蒂、瓜皮、油污、果壳、纸屑、积水、痰迹、便迹、杂草等废弃物。

2.实行垃圾袋装化、容器化,严禁将垃圾扫地出门。按要求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化存放,放置在责任单位门槛以内。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将袋装垃圾运至指定收集点投放,不准在道路两侧果皮箱内外倾倒垃圾;确保门前及围墙周边整洁。

3.保持门窗、招牌、橱窗、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雨篷、阳台等无积尘杂物;外墙面定期清洗粉刷,平整洁净。

4.负责责任区域内冬季积雪的清理工作。

(二)包秩序

1.在责任区域内无店外经营,不倚门设摊,不乱挂吊商品。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2.无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占乱挖行为。

3.允许停放车辆的地方,按照划定区域停放有序。

4.负责责任区域内绿化环境的管理,绿化带及其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害;禁止折损树枝,禁止在树木上晾晒衣物,禁止践踏绿化带和草坪,禁止乱占绿地或向绿地倾倒垃圾。

(三)包店容店貌

1. 门店招牌、广告灯箱、空调外机安装、遮阳雨篷设置、卷帘门样式、阳台封闭等符合有关规定。

2.及时维修临街建筑物的墙面、各类门牌标志、各类彩灯(霓虹灯、反射灯、轮廓灯等);保证用语规范、完整,建(构)筑物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

3.无乱贴乱画、乱竖乱挂牌匾等现象。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划定

(一)主次干道两侧的责任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长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

(二)背街小巷两侧的责任单位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住建、城管、公安、文广、电信、移动、联通、邮政、供电、铁路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四)开设早夜市、临时摊贩区路段的“门前三包”工作以及垃圾的收集和清运由各镇(办)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建筑拆迁工地必须在周边设置围墙,严禁工地车辆带泥上路、随意抛撒污染路面,运输车辆出入处所发生的车辆轮胎带泥上路和抛撒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扫和收集。

(六)各种固定车辆停放场所卫生保洁、垃圾清理收集由看车收费人员负责,管理责任单位要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办)职责  

(一)各镇(办)设立“门前三包”管理监督员,具体负责“门前三包”的监督和考评工作。

(二)定期和不定期对“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责任单位和监督员进行考核。

(三)及时研究处理“门前三包”管理监督员反映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推广“门前三包”管理经验,表彰先进。

(五)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差的责任单位和有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秩序的人和事,进行教育、整改和处罚。

(六)各镇(办)应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或者落实的不好的责任单位,应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管理监督员职责

(一)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职责,并报告检查监督情况,并建立台账。

(二)宣传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基本要求和城市治安、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法规、规章,教育、劝阻乱丢果皮纸屑、随地吐痰、乱扯乱挂、乱堆乱放、乱倒污物、乱停车辆、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等行为。

第三章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区政府作为文明单位、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卫生先进单位等评比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负有主体责任的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好的责任单位,由区政府给予表彰;“门前三包”责任落实不好的责任单位,由区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视情在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单位考核中扣分。

第十五条 对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堆乱放物品、乱倒污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以往我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