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牧野区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区级部门中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公告如下: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牧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牧野区数据局)
牧野区教育体育局
牧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牧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牧野区民政局
牧野区司法局
牧野区财政局
牧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牧野区城乡建设局
牧野区城市管理局(牧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牧野区交通运输局
牧野区农业农村局
牧野区商务局
牧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牧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牧野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牧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牧野区应急管理局
牧野区审计局
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牧野区统计局
牧野区医疗保障局
牧野区档案局
牧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牧野区国家保密局
牧野区密码管理局
牧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牧野区王村镇人民政府
牧野区牧野镇人民政府
牧野区东干道街道办事处
牧野区北干道街道办事处
牧野区荣校路街道办事处
牧野区花园街道办事处
牧野区卫北街道办事处
牧野区新辉路街道办事处
牧野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另有规定的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