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野区财政局关于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5 10:15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区直各部门、各镇(办)、电源产业园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力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2022〕14号)《积极运用政策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度》(新财购〔2022〕3号),现就进一步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对本单位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负有主体责任。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在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和计划管理、评审活动等采购全过程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本系统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

二、加强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预算单位要梳理评估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统筹规划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方案要明确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预留方式等,按照《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预留给中小企业的具体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填报《××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表》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三、充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预留给中小企业,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市场供应商能力不足(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等,不宜或者不能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详细说明依据原因。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采用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专门采购包、组成联合体或者分包合同的措施,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加强采购需求的统领管理。在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编制中,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和市场供给状况明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合理确定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具体标准,并按此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声明材料。

五、价格评审优惠执行上限标准。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执行10%价格扣除(工程项目5%),小微企业按照优惠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3%、工程项目为2%)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切实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对适宜采取预付款的项目,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落实预付款政策,原则上不低于30%,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不低于50%。除执行预付款政策项目外,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不低于50%。积极推广政采贷,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在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多环节向供应商进行政策宣传,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七、加强政策执行的宣传和服务。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责,紧密协作,通过政策解读、宣传培训、执行指导等方式,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减少简化办理流程事项,为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免收保证金、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时验收付款、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获得感。

八、提升政策执行的监管能力。区财政部门要围绕政策执行和效益提升完善监测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及时跟踪问效,确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落细、增质提效,有力支撑中小企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

                            

新乡市牧野区财政局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