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野区财政局关于代理机构考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25 09:15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区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及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牧野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25日

 

 

 

牧野区财政局关于代理机构考核及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规范性、专业化,促进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服务好各级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考核对象是指接受牧野区各级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项目代理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牧野区采购项目的考核及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由牧野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及监督管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或牧野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标准统一、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不得借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参加考核人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及项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及执行、从业情况、社会评价、采购档案管理、其它事项等。财政部门将根据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及有关制度规定,对考核评价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对开展的集中考核评价工作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

第七条 代理资格及项目人员配备考核,主要指代理机构是否在河南省财政厅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备案,具体代理采购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否为已备案人员,以及对承接项目开展采购活动所配备人员情况。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确定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及内部审核、信息公告发布、组织项目开标评标、评审小组组建、专家抽取申请、专家评审结果复核及结果公告发布、中标通知书发放、质疑答复等各环节的规范情况以及是否超越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其中:

1、对委托代理协议的考核,主要指是否和采购人签订承接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是否齐全,双方的权力义务规定,解决代理纠纷的处理办法,委托代理服务费的收取金额或标准,以及与采购人协商确定代理服务费的商谈或报价情况等。

2、对招标采购文件编制的考核,指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内容是否存在前后规定不一致、表述含糊不清产生歧义、缺项漏项,文字编辑错误,歧视性、倾向性、差别待遇条款,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内容等情况;政府采购政策如节能环保、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扶贫采购等执行情况。

对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考核评价,将作为定项考核和集中考

核的重点内容。

3、对内部审核程序考核,指代理机构对编制的采购文件等工作内部审核情况,是否实行二级、三级或多级多层面的人员层级(职级)审核,避免编制采购文件等存在各种方面的问题。具体审核方式、审核程序、记录形式等由代理机构自行决定。内部审核程序的考核,旨在督促、规范代理机构完善自身内部管理、内控制度机制建设,增强代理项目的管理水平、执业水平,更好的服务采购人。

4、供应商质疑处理。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供应商质疑的,应当向采购人报告,并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质疑处理权限,依法进行质疑答复,不得超越权责包办质疑处理工作。质疑处理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纠纷和化解矛盾为原则,质疑答复应当确保针对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社会评价情況,包括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其中,采购人可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对代理本单位项目的代理机构,进行网上评价。

第十一条 采购档案管理,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档案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采购档案应当包括采购活动过程中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

第十二条 其他内容的考核,指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项目的采购需求论证和公示征求意见情況,采购方式选择适用情况,采购计划备案情况、采购文件归档移交等方面。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项考核和集中考核三种方式进行。考核采取百分制,原则上以一个财政年度为始末。其中,日常考核占 50分,定项考核占 30 分,集中考核占 20分。日常考核和定项考核内容按照 “新乡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内容清单”(见附件)进行分值评价。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是指对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主要对信息公告发布、开标评标组织、质疑答复、配合投诉处理等事项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定项考核是指对采购项目存在质疑或投诉情况,采购人、评审专家反映的代理机构从业情况以及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专门针对该项目进行的考核。定项考核内容包括采购涉及的各环节内容。定项考核将下发该项目

考核通知。

第十六条 集中考核是指政府买购监管部门专门纽织的

集中性监督检查活动,包括按照省财政厅有关通知要求进行的专项考核。集中性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

范围为一段时问段内的全样本代理采购项目或者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选择的项目。集中考核将制定专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进行。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和定项考核,以发现的采购项目存在的问题为事实依据,进行直接扣分,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集中性考核及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小组成员原则上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为主,可以邀请局纪检监察、预算绩效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考核小组可以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方案应明确考核的时间、范围、方式及需准备的资料等事项。

第二十条 考核小组应根据代理机构的自查工作及准备的资料,结合考核方案进行逐项检查并量化打分。必要时,可向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核实情況。

第二十一条 考核小组进行量化打分时,应将有关加分或扣分的事实在考核工作底稿中载明并由代理机构确认。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意见。代理机构对事实或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写明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向代理机构发出整改意见,督促代理机构限期整改。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一个财政年度内对代理机构的各方式考核

结果,将作为各级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情节轻微的问题,将向各级采购人发出委托代理的风险提示,要求采购人在确定委托代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加强对该代理机构的考察。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原则上不得委托其代理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将按照年度内考核结果,逐步建立代理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并以此确定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失信惩戒、守信奖励、整改修复原则进行信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子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

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牧野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内容清单

牧野区代理机构考核内容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