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镇(办)、电源产业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维护促进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新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新乡市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发改公管〔2022〕301号)、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新财购〔2022〕7号),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现将《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牧野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0日
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治理
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十四五”规划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打造廉洁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办〔2021〕21号)和《2022年新乡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新营商〔2022〕3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新乡市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发改公管〔2022〕301号)、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新财购〔2022〕7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聚焦政府采购领域假招标、假投标、假评标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依法规范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促进采购人依法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二、治理范围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根据《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
三、治理重点
紧盯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集中查处和打击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各类政府采购领域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一)采购人
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
2.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1)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2)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3)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4)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6)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7)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8)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9)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以不合理的评审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1)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2)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3)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4)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5)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6)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在订立合同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5.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它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二)投标人
6.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7.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8.以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采购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9.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10.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采购代理机构
11.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
1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的。
13.与采购人、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4.以非电子形式发放中标通知书。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
15.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16.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过程中,违规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17.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仍违规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18.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违规索取高额评标报酬或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9.提供虚假材料或使用不实信息获取评标专家资格的;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交易平台
20.代行行政监管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的。
21.违规收费的;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22.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
23.违法限定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方式的。
24.强制具有采购能力的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
25.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26.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建立工作机制
(一)成立机构
成立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区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采购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二)责任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定期调度,动态协调,汇总自查整改和随机抽查情况,总结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区直各采购单位负责本单位专项治理落实工作。
区财政部门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工作举措
1.畅通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新乡市政府采购网开设“专项治理线索征集专栏”,设立投诉举报窗口,及时受理政府采购领域问题举报。
2.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各单位自查自纠上报的问题线索和收到的举报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分类,根据问题线索性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3.深化以案促改。各级各单位要把以案促改、建章立制贯穿专项治理工作始终,积极开展自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梳理风险点、典型案件暴露出的制度漏洞等,加强调查研究,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外部监督制度体系。
五、时间及步骤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从2022年8月份开始,到2022年11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整治阶段(8月10日至10月20日)
1.部署动员。建立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机制,于2022年8月19日前完成本地区专项治理动员部署工作,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是本次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采购单位是责任单位。
2.线索收集及自查。区直各采购单位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对照26项治理重点,切实查找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自查报告和相关情况说明,按要求填写自查情况调查表(附件1),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盖章后于8月31日前报区财政局。
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内开展全面自查活动。进一步梳理政府采购工作中涉及的质疑、投诉、举报,以及巡视巡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逐一排查和本次专项治理任务相关的问题线索。按照辖区内各单位自查及线索搜集情况,填写问题整改台账(附件2)做好立整立改,对自查问题实行销号管理。明确问题类别、整改举措、整改完成时限、责任部门、责任人、是否销号等,于9月10日前报送区财政局。
3.随机抽查。财政部门构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紧盯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质疑答复等关键环节,对专项治理范围内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并将抽查情况填写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9月30日前报送至区财政局。
4.重点核查。对汇总明确可查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以及财政部门征集到的举报线索,财政部门需会同公安、发改、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重点督促核查,并由核查单位填写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对于市场主体反映强烈、治理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治理情况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问题实质不清的单位,区财政局将进行专项督查和抽查、暗访,发现整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责令认真整改,并予以问责处理。
(二)成果总结阶段(2022年10月21日至11月21日)
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件及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填写专项治理结果汇总表(附件5),于2022年11月10日前一并报送至区财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我市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严肃纠正查处。对查实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不良行为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处罚信息通过“信用中国(新乡)”网站公开;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现的涉及公职人员各类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失责失察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三)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各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我市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纪违法案例,增强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对违纪违法行为危害性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单位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着重围绕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认真梳理风险点,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判,查找漏洞,建章立制,建立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
附件:1.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调查表
2.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汇总表
3.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
4.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5.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结果汇总表
附件1:
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万元) |
采购方式 |
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
采购项目编号 |
是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项目是否存在质疑、投诉 |
有无复议或重新招标(评审)情况 |
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备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由采购人填写。
2.项目范围为本单位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按类别填写“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除公开招标外的需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文件。
4.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有,则对照本工作方案中治理重点列明的26种违法违规行为;如无,则填写“无”。
附件2:
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整改措施 |
完成时限 |
整改进度 |
是否销号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备注 |
共自查政府采购项目 个,其中:货物类项目 个、服务类项目 个;共发现问题 个,涉及项目 个;向社会征集线索 条,向纪检、公安等部门移交线索 条。 |
说明:1. 本表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汇总辖区内单位自查情况、线索搜集情况后填写。
2.“整改措施”填写:对项目采购单位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核查后提出的整改措施。
3.“是否销号”由项目监督部门对整改情况研究决定。
附件3:
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抽查项目名称 |
前期自查情况 |
发现问题 |
处理意见 |
备注 |
经抽查,我县(市)、区本次专项治理自查项目总数 个,共抽查项目 个,抽查比例为 %;共查出问题 条,完成整改 条,向纪检、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 条。 |
附件4:
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核查单位(盖章):
序号 |
核查项目名称 |
项目监督部门 |
前期自查情况 |
是否被抽查(如被抽查,需填写抽查发现问题情况) |
发现问题 |
处理意见 |
备注 |
附件5:
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问题类别(根据治理内容填写) |
是否销号 |
行政处罚情况 |
移送线索情况(注明移送纪检或公安机关) |
涉及项目金额(万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制定完善制度情况(填制度名称) |
备注 |
我县(市)/区共抽查 个项目,发现问题 个,实施行政处罚 件,建立完善制度 件。向社会征集线索 条,向纪检、公安等部门移交线索 条,已立案处理 件。 |
附件6:
牧野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
项目名称 |
项目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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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
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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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简要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地址、总价,项目业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中标企业,项目款项拨付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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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规违纪的单位、公司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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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线索摘要(简要描述项目存在违规情形及涉及围标串标企业个人等问题线索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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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部 门 意 见 |
拟移送市公安局 支队(或县公安局)。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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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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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收 部 门 意 见 |
拟接收 部门移送的问题。 接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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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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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材料:详见主要证据材料目录附表 |
移送时间: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移送、接收部门各存一份,随案卷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