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牧野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9-19 17:10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就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目标和原则

第一条 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目标,进一步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实现“藏粮于地”,保障粮食安全,建立耕地地力保护激励长效机制。

第二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第三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负责编制本地实施方案,并组织、指导和监督补贴面积核实、补贴信息公示等工作。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补贴资金,联合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享受补贴的农民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抛荒、地力不降低。对于土地确权的承包农户中,家庭人员因婚丧嫁娶、死亡等原因变化时,应及时对人员信息进行变更。

第三章 补贴面积

第五条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资金,补贴面积以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的地方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同时,村委会在填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时,要进行实地勘察,据实、及时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予发放补贴。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六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格式,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社保卡号等。

第七条 补贴发放程序:

(一)村级填册。村委会填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并对补贴对象、面积、金额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要通过宣传报道、横幅标语、发放明白纸等“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全面公开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镇(办)审核。各镇(办)负责对各村上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相关事项以及公示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核实无误后,乡镇政府负责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镇(办)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

(三)区级汇总。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各镇(办)报送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内容汇总确认,送区级财政部门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四)补贴发放。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集中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保卡银行账户。代发金融机构从“一卡通”系统中获取补贴对象姓名、金额、银行账号等发放基础数据,进行打卡发放并及时反馈发放结果。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修正发放基础数据,通知代发金融机构获取数据后再次打卡发放。

 

牧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