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牧野罚决字〔2021〕第46号
发布日期:2021-04-29 08:10 信息来源:区环保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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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栗屯村

2021年4月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交办单对你公司石灰销售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石灰销售点存在以下问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石灰销售点未做三防措施,露天堆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牧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41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牧野罚先告字〔2021〕第46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412日由牧野分局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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