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牧政土〔2025〕第9号)
发布日期:2025-07-11 16:30 信息来源: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 访问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牧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尚村。四至范围:新五街以西理想城小区以东、康桥美庭小区以北、中原东路以南,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2229公顷,其中农用地0.7423公顷(种植园用地0.6787公顷,草地0.0636公顷)、建设用地0.480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四)项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的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单位:公顷,万元):

序号

乡镇
(街道)

社区

地类

面积

区片编号

补偿标准

1

和平路街道办事处

尚村

永久基本农田




其他土地

1.2229

4107110302

150

(二)社保费用缴存标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地下)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缴存标准为每公顷68.925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该批次用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牧野区人民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待土地征收申请获得依法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1.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次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参保。

2.补贴标准: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照新乡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执行。

3.补贴方式:待征收土地申请获得依法批准后,补贴对象属于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情形的,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一次性发放;补贴对象不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社保补贴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临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4.工作安排:征收土地申请获得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在核减面积等情况的农户征地情况和补贴对象基本信息重新公示。乡(镇、街道)负责对补贴对象、被征地面积进行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进行审核;人社部门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

(三)用工安置

征收土地申请获得依法批准后牧野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711日至2025812

特此公告。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

                          20257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