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G001/2025-0006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失效时间: 文件编号:10 发布机构:牧野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07-01 发文字号: 牧政办〔2025〕10号 有效性:有效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牧野区规范文物考古前置工作及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1 09:10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源产业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

《牧野区规范文物考古前置工作及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牧野区规范文物考古前置工作及保障机制

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牧野区考古前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新乡市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2021〕5号)、《新乡市文物考古前置工作规范及保障机制的通知》(新政办〔2023〕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服务便民的原则,确保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或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工作,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破除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协调共赢。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牧野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拟进行储备或供应的地块、建设项目选址前的地块,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地表应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

在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其文物考古工作按原程序实施。

三、工作程序

(一)确认工作主体

考古申请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考古受理单位:新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

考古实施单位:具备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考古单位。)

(二)考古实施进场前的必备条件

在考古实施工作进场前,申请单位应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考古勘探区域应完成地表清理,如居民、用户迁出,建(构)筑物拆迁,果木、青苗补偿及坟地迁移和无硬化地面;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并由申请单位负责考古前的场地保护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考古调查、勘探

1.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储备或供应前,申请单位向市文广旅局提出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指派专人对接。市文广旅局组织考古单位对申请地块进行查验,确认申请地块满足文物调查、勘探条件的,由申请单位与文物勘探单位签订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2.实施

考古单位应于考古调查、勘探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天气等不可抗力和阻工等不确定因素除外),按照国家考古工作规范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结果运用

根据验收结果,申请地块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且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市文广旅局出具同意土地储备或供应意见书,作为土地储备或供应的要件。

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有文物埋藏的,由市文广旅局告知申请单位履行文物考古发掘程序。

(四)考古发掘

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埋藏需要考古发掘的,由申请单位向市文广旅局提交考古发掘申请。市文广旅局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申请单位与考古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单位按照国家考古工作规范及时完成考古发掘,并在完成考古发掘工作后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等,由市文广旅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搬迁异地保护或实施原址保护等具体保护措施。

在考古发掘中未有重大发现的,经考古单位发掘清理后,市文广旅局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土地储备或供应意见书,作为要件存档。

四、职责分工

区发改委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实施前落实考古前置要求,将考古勘探、发掘等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优先考虑原则,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储备计划;对拟申请地块完成边界界定、地表附着物清表工作后,对接市文广旅局办理项目用地考古勘探申请手续;申请材料同步抄送区文广旅局。

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地计划较明确的,拟在近期实施相关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的,应提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提交用地计划,并配合办理项目用地考古勘探相关具体事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考古前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文广旅局加大考古勘探、考古发掘的宣传,让联席会成员单位熟悉掌握考古调查、考古勘探、考古发掘的程序和常识;督促有关建设单位落实考古前置制度要求;对接市文广旅局,协调办理文物勘探的具体事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规定权限内,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五、考古经费列支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费用、埋藏文物搬迁费用应纳入土地收储成本,由区财政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据实结算。此项费用一是由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对接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实施;二是用于考古调查时青苗损毁等相关补偿。青苗损毁等相关补偿以及土地清表费用由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对接区政府,实施补偿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凡是未进行文物考古勘探的地块,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或供应计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凡是未经考古勘探的地块,不准挂牌出让。相关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考古前置工作,造成文物破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分。

本工作规范及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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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渠道(牧野区文广旅局    3069653